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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志刚:国企应该如何向大盛魁的财东学习 “管资本”?

jjxjcz 经济学家茶座 Teahouse 2023-08-27





作者简介


志刚,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

本文原载于《经济学家茶座》2021年第1期(总第89辑)


全文4437字,阅读约需10分钟


国企应该如何向大盛魁的财东

学习 “管资本”?

续存长达二百四十年的清代旅蒙晋商第一商号“大盛魁”在资金筹措、业务开展和红利分配等方面的特点显著不同于“民营企业”特征突出的同期晋商普通商号,而是具有一定的“准国有企业”色彩。


首先,大盛魁经营的主要资金并非像同期晋商普通商号那样来自垫资入股的财股,而是依靠账期分红后剩余的“厚存”(固定分红后剩余的公积金)。


大盛魁在成立之初就并非财东垫资入股,合资经营,而是由三个创始人王相卿、史大学和张杰“人力合伙”经营。


这使得大盛魁在创立的很长时间里并没有垫资的财股和同期晋商普通商号意义上的财东。


为了纪念三位创始人对大盛魁发展的历史贡献(王相卿更是在乌里雅苏台前营的任上积劳成疾离世),经大盛魁号伙公议,为三位创始人每人设立一个“永远身股”。


这意味着王史张三家的后人可以凭借祖先永远身股的余荫从大盛魁每三年账期结束后永久享受分红。


清代嘉庆年间的掌柜秦钺不仅是大盛魁发展史上一位十分优秀的职业经理人,而且是大盛魁百年基业传承制度的重要设计者。


他一方面谢绝号伙们所提出的像三位创始人一样授予功勋卓著的他“永远身股”的建议,另一方面则提议把三位创始人所享有的“永远身股”改为“财股”,以此来断绝以后其他经营者谋求“永远身股”的念想。经过秦钺的改革,大盛魁从此有了财股和持有财股的财东。


其中王家持有1.5个财股(亦说王家为1个财股,同时保留0.5个永远身股),史家和张家各持有1个财股,构成了大盛魁账期结束分红时的3.5个财股。


随着三位创始人子孙繁衍,3.5个财股被逐渐碎裂为若干厘豪,甚至碎小到毫以下的单位。例如张杰的后人张志节的分红份额竟小到千分之三。


为了避免结账时财东们都来参会导致的人多口杂莫衷一是的局面,大盛魁推出了所谓的“财东代表制”。三家财东各推一名代表参见三年一度的结账会议。


红利分派由财东代表提出名单,号内按照名单直接汇交各位财东。不同于垫资入股的普通商号,大盛魁的财东不负亏赔的责任,只享受分红的权利。


而大盛魁在清代旅蒙商市场上威信卓著,并非依靠财东出资入股的股本,而是凭借它多年积累的雄厚“厚存”。


大盛魁长期将三年账期的分红稳定在每股九千九百两,无论是否发生灾荒饥馑。


即使在蒙古独立宣布大盛魁的印票账作废,没收大盛魁的货物,大盛魁损失达两三百万两,但这同样不影响大盛魁在旅蒙晋商第一商号的地位。


从大盛魁经营资金的来源(厚存)、财东获取红利的法理基础(先人余荫)以及股东权利的实现方式(财东代表制),我们很自然地将清代的大盛魁与当下的国有企业联系在一起。


不仅如此,在业务经营上的特许垄断经营特征使大盛魁具有更加浓郁的国有企业色彩,一定程度成为清代的“准国有企业”。


在清朝嘉庆年间,大盛魁在秦钺担任总号掌柜期间获得了清廷理藩院颁发的“龙票”,成为当时为数不多获得“放印票账”特许经营权力的旅蒙商之一。


大盛魁利润中的一大部分来自放印票账。上述业务开展不仅受到蒙地当地政府财政的隐性担保,甚至在一些划定的区域(例如土谢图汗、札萨克图汗以及车臣汗等部)可以进行排他性的垄断经营。


从2013年开始,面对产能过剩、僵尸企业横行而陡然增加的国资保值增值压力和国企长期受到财政补贴,开展不公平竞争的指责,国企启动新一轮国企混改。


在实体经济层面通过引入民资背景的战投实现所有制混合进行“混改”的同时,在国有资本监管体系上则希望通过设立和组建国有资本投资营运公司作为国资委和实体经济之间的“隔离层”,实现从“管人管事管企业”向“管资本”的转化。


那么,国企应该如何像“清代的准国有企业”大盛魁的财东学习“管资本”呢?


首先,以三年账期为考核周期使得财东的名义上的所有权与掌柜们的经营权得到较为有效的分离,避免了财东在具体经营事务上的“指手画脚”。


大盛魁每三年结账一次。除了结算利润和进行分红,大盛魁利用结账的时机,检查经营得失,整顿号事,评定掌柜伙计的功过。大盛魁检查经营得失有以下两个特点。


其一是把“厚存”(公积金)的积累和运用作为财东关注的重点,以厚存增长速度和使用效率为评估掌柜和全号业绩的一项重要指标。与普通商号按照盈余分配红利不同,大盛魁则是长期按固定数字分红。


为了“持盈保泰”,大盛魁一个账期一份生意(1股)按九千九百两银子分红。固定的分红数字使大盛魁的财东和大小掌柜共同的关注点集中在厚存的积累和运用。


在这一点上特别类似于国有企业以国资的保值增值为根本。


其二,大盛魁结账会议从不要求掌柜汇报下一账期预算编制情况和经营计划。大盛魁认为这是掌柜“心中有数的事情”。在结账会议最后一天,大盛魁会在总号大摆筵席。


然而筵席并不以是否是财东、掌柜的年资级别排座次,而是以业绩大小来定座位。这种企业文化成为激励掌柜伙计努力奋进的一种特殊方式。


现在一些公司举办年会一定程度上借鉴延续了包括大盛魁在内的旅蒙晋商的这一优良文化习俗。


其次,利用身股制度将优秀的掌柜伙计与财东的利益紧紧绑在一起。大盛魁从三位创始人“肩挑小贩”到发展成为旅蒙晋商第一商号,一贯强调重视“人力合伙”这一根本,经营大权始终集中在总号掌柜之手。


在很多人的眼中,大盛魁就是由“一群顶生意的掌柜们统治的”。总号掌柜不仅有权处理任期内经营管理的一切事务,就连继任掌柜也是由前任掌柜一手安排。


继任的掌柜必须是“领过房子”、“坐过场子”,在大盛魁的主要业务地前后营(乌里雅苏台和科布多)做过分号掌柜,业务经验丰富,赢得东伙普遍信任的来自大盛魁内部的资深业务骨干。


大盛魁不同发展阶段的主要掌柜,例如秦钺、王廷相、李顺廷等都成为明清时期晋商历史上著名的企业家。


如何使这些享誉一时的企业家心甘情愿地为大盛魁的事业“奋斗终生”呢?


大盛魁一个至关重要的制度安排就是被称为“身股”的古代“员工持股计划”。按照加拿大经济学家Randall Morck等的考证,明清旅蒙晋商的区别于“财股”的“身股”是人类历史上最早的员工持股计划。


大盛魁在实践中逐步形成了以下独具特色的“身股”制度。


其一,不同于一般晋商商号初顶生意的伙计从一厘五毫或两厘开始,大盛魁初顶生意的伙计从几毫开始,最高为九厘九毫。


前者使大盛魁的身股制度具有了一定的普惠性。以1920年(民国9年)那一年的分红为例。除了王史张三家财东的3.5个财股,其余总号和分支号的掌柜共九十多人按职位大小资历深浅分配31个身股。


这些顶生意的掌柜用股份来分级别定地位,股份越多级别越高,级别低的掌柜需要服从级别高的掌柜。所有顶生意的掌柜所持的股份都记录在万金帐上。


而掌柜顶生意最高不超过一分的安排则是制度设计者秦钺出于掌柜对财东的尊重,提醒掌柜保持东伙的边界和恪守职业经理人的操守的考虑。大盛魁掌柜每帐分得的红利近一万两银子。


作为对照,同期归化城将军每年的“统支”约一千一百多两,三年不超过四千两,因而,成为大盛魁的掌柜对于很多优秀的伙计而言具有足够的诱惑力。


其二,不同于一般晋商商号在每个账期分红后的当年十月底前全部“提清”,大盛魁顶生意的掌柜伙计一个账期的分红需要在未来顺延的三个账期内分次提取。


上述制度设计使得掌柜和伙计建立和坚定与大盛魁长期合作的预期和信念。我们从大盛魁的上述身股兑现制度依稀看到了现代员工持股计划行权时规定禁售期的身影。


第三,对于出资组建的小号,大盛魁将其从组织关系转化为契约关系,实行契约管理。大盛魁在两百多年的经营历史上,既有作为总号分支机构的分号(分公司),也有由总号出资独资或合资开设的小号或连号(子公司),从而形成明清时期十分独特的金字塔式的控股链条。


分号的例子是大盛魁在归化城总号下设的乌里雅苏前营分庄和科布多后营分庄等,而小号的例子则是三玉川茶庄、天顺泰绸缎庄、协盛昌京羊庄等。


因而目前困扰国企的复杂金字塔控股结构下的“集团管控”问题在大盛魁历史上都曾经历过。对于分庄分号的管理相对简单,毕竟它与总号是业务整体。


例如乌里雅苏台分庄需要依靠总号组织货源,到蒙地草原走“骆驼房子”换回来的羊马则需通过总号设立的京羊庄小号将羊马销往北京等地。


大盛魁小号或连号的设立则很大程度服务于大盛魁核心业务开展和确保它的业务流程畅通无阻的发展战略。


大盛魁往往由它连号的票号大盛川票庄向组织茶叶等货源的三玉川、巨盛川等茶庄提供贷款,定制蒙地牧民喜欢的“千两茶”等;然后通过它的乌里雅苏台和科布多分庄等走“骆驼房子”,在春季向牧民赊销茶叶等货物,在秋季以牧民牧养的羊马连本带利收回春季赊销的货物以及其他“放印票账”的账款;由各分庄以“羊房子”“马房子”将羊马赶回归化,转卖给连号的京羊庄,再由京羊庄将羊马销往北京等市场。


大盛魁出资设立的每家小号都有独立的资本,由掌柜负责,自主经营。它们与大盛魁之间是契约关系,而不是组织关系。


例如,三玉川茶庄除了一万两一股,十股共十万两的资本外,尚有十万“浮存”(又叫“护本”,由总号借给小号的流动资金,但收取固定利息)。


大盛川票庄则是二十万的资本,十万的浮存,在北京、天津、张家口、沈阳等地都设有自己的分庄。不同于大盛魁三年一个账期,三玉川和大盛川则是四年一个账期。


第四,大盛魁“由顶生意的掌柜们统治”的事实很大程度上离不开对财东权力的限制。从秦钺时代开始,大盛魁为此做出了很多制度安排。


在账期结束,出席结账会议时,掌柜需要向财东提交“太平清册”,汇报经营状况,此时的财东(代表)看上去还像财东。但除此之外,财东的各项权利都受到严格限制,“无权过问号事”。


例如,大盛魁明确规定,财东不能向号内借钱,无权指使号内人员为他们办事,不得保荐学徒和干涉号内用人事宜。财东不得使用大盛魁名义在外活动,财东以大盛魁名义签署的协议大盛魁一律不予承认。


大盛魁甚至规定,“不到结账时期,号内不招待财东们食宿”,号伙们回家探亲“不得到财东家看望财东”,以免搬弄是非。


据内蒙古政协文史资料研究机构完成的对大盛魁雇员和财东掌柜后人的访谈(参见内蒙古文史资料第十二辑《大盛魁闻见录》和内蒙古人民出版社2011年出版的《旅蒙商大盛魁》等),大盛魁总号从来没有制定过成文的组织章程和规章制度,甚至企业管理办法;


既没有明文规定总号和分支机构的分工和职权划分,也没有明文规定号内上下级的领导关系和横向的联系办法,只有历任老掌柜传下来的格言和长期形成的一套传统的号规和习惯。


而这一套不成文的传统号规和习惯毫无疑问对于成就旅蒙晋商第一商号大盛魁的地位至关重要。


概括而言,清代的“准国有企业”大盛魁一方面以较长的考核周期使财东名义上的所有权与掌柜们的经营权得到较为有效的分离,避免了财东在具体经营事务上的“指手画脚”;


另一方面,则利用身股制度将优秀的掌柜伙计与财东的利益紧紧绑在一起,使很多享誉一时的企业家心甘情愿地为大盛魁的事业“奋斗终生”。


对于出资组建的小号,大盛魁将其从组织关系转化为契约关系,实行契约管理。而大盛魁“由顶生意的掌柜们统治”的事实很大程度上离不开对财东权力的限制,“财东无权过问号事”。


大盛魁财东的这些“管资本”之道难道不是今天新一轮国企混改在国有资本监管体系构建中实现从“管人管事管企业”到“管资本”转化的国企应该认真学习的地方吗?!

编辑/徐铭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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